1.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5修订)

2.国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3.气象站有哪些?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5.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有什么区别?

6.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气象观测站建设规范GB 50177-2012_气象观测站建设规范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以及作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准确的气象资料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本条就此作出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1.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由于新建或者扩建城市的基础设施,将改变城市的光、热、水等气象要素的数量与分布,造成局地气候的改变,从而导致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有的建筑物由于规划时对气候条件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加之没有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一旦气象异常,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如大城市由于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瞬间风速极大,吹倒广告牌,造成行人伤亡发生。因此,《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及实施规划所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这是为保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如风压、雪压,同时有效利用光、热、水等气候,减轻空气污染,另一方面保证城市规划及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对城市的气候造成破坏而导致局地气候的恶化。

2.在进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时,不合理地开垦土地、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大范围的农业结构调整以及滥伐森林,将引起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改变地表水、热平衡的性质,其结果是引起气候恶化,特别是局地气候的变化,表现为旱、涝、寒、热灾害加剧,甚至产生沙漠化、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条明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其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3.太阳能、风能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利用前景,但是,如何充分利用这部分气象能源,需要对太阳能、风能利用地区及场址选择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由于太阳能、风能利用设施造价较高,一旦布局规划失策,将会造成大量浪费。因此,《气象法》强调对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必须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面广,各项工程建设设计和规划时,都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平均值、极端值以及一些专门的气候指标,如风压、风振、雪压、降水量等,这些气候指标值是通过对多年积累的气象资料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拟建工程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设计依据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如果来源不一,其准确、可靠性无法保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与气候可行性论证中,若无严格的气象资料提供及审查制度,势必无法保证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和整体效益的发挥。因此,《气象法》明确规定:“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二是如果不是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而使用其他单位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具体操作办法,按照1996年国家环保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980号)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和转让的基本气象资料无效……。非气象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接受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观测有关规范,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5修订)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机关等工作;

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

负责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工作;

承担省局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全省气象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省局应急管理任务;

负责中国气象报社山东记者站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用车调度;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观测业务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承担灾害性天气联防的加密观测组织、省内特色观测项目技术规范编写的组织工作;

承担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建)站新址勘察、观测任务调整的上报或审批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信息集、传输、质量控制、存储及加工处理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

组织全省气象业务技术装备的运行保障、技术开发与推广;

负责气象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全省业务技术装备保障、全省气象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探测、信息和技术保障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的拟订;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等预警预报、预测预估业务和气象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省、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

负责气候开发利用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科研发展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负责气象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双重财务体制工作;

归口协调地方气象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经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办理气象行政收费项目、罚没收入审批事项;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统计、科技服务实体的运营监管等管理工作;

负责对省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省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和全省气象部门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气象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山东气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草拟我省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负责气象行业管理和气象标准化工作;

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组织管理、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

归口管理全社会施放气球活动和全省防雷减灾工作;承担省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日常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

指导全省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省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察;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省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精神文明、气象文化建设等工作;

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侨务、征兵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全省气象部门的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有关服务;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令第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须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一) 朝阳市气象台(国家布点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

(二) 朝阳市天气雷达站(国家布点天气雷达站);

(三) 朝阳县气象站(国家基准气候站);

(四) 建平县气象站(国家基本气象站);

(五) 北票市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六) 凌源市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七) 喀左县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八) 朝阳县羊山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九) 建平县建平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十) 区域自动气象站(各乡镇、街道、旅游区);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如下: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保护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执行。

(二) 区域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区域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执行。

(三)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具体保护的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执行。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一92)执行。

前款第(一)项所称源体,是指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第八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第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气象站有哪些?

国土资发〔2011〕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国土主管部门,气象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家气象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1〕33 号)和 《国土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合作的框架协议》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同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围绕地质灾害防治气象服务需求,用多种方式,争取多方支持,依托现有,共同推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综合的地质灾害气象观测站网,加快对易发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观测站的升级改造,加强对已建气象设施的维护和保障,使气象观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满足地质灾害易发区市 (地、州)、县 (区、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二、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共享平台,建立会商机制,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建立应对恶劣天气特别是突发强降雨等极端气象条件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国土部门应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气象部门应加强 4 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开展加密观测和针对性的预报服务会商,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并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措施建议。要依托现有通信专线,进一步加强双方信息数据共享,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灾害数据的充分共享。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完善双方信息互通制度,拓展灾害应急联动方式渠道,丰富应急联动技术手段。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部门、联络人员及****,做到责任到人。

三、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

要加强科研和联合攻关,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业务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联合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气象观测站建设安装、运行维护、检测校准、通讯协议、信息交换共享、预报服务产品制作、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充分利用各自的和技术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加快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工作,促进地质灾害气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联合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针对地质灾害突发性强等特点,联合研发 6 小时间隔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产品,逐步开展地质灾害短时临近预警预报业务。要积极推动基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福建省泉州市、云南省玉溪市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精细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试验研究,探索积累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强易灾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学校、农村等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发布传播设施建设,努力拓宽预报预警信息覆盖范围。要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建立协同高效的联合响应机制,利用电视和电台、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保证预报预警信息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五、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地质灾害防治合作模式

地方各级国土、气象部门要根据各地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地质灾害气象业务发展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权责明晰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维护与服务提供模式。对于面向公众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况监测信息等服务,属气象部门公益服务范畴的,由各级气象部门无偿提供。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个性化地质灾害气象服务需求,由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提供。

国土部 中国气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气象站根据用途、安装及精确度可分为:便携式气象站、高精度气象站、高速公路气象站、森林火险气象站及校园气象站、电力气象站、光伏气象站、景区气象站、社区气象站。

气象观测支架整体用烤瓷工艺,具有良好的防腐蚀性,可长期运行于各种恶劣的室外环境,安装支架高度包括2m、3m、6m、10m,能够根据不同规范安装气象传感器。

扩展资料

1、定时观测记录

一般气象站、气候站四种类型.而一般观测站则为通常意义上的三次站,只需负责,早上8点,中午14点,晚上20点的观测发报业务,晚上不需要守夜。

2、及时汇报归档观测结果

负责对于所观测结果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归档、录入微机。

3、特殊气象资料处理

“对于特殊天气现象,民间气象谚语,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归档,上报推荐宣传。”

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有什么区别?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称《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气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以及气候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充分发挥气象工作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投入建设的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处理、预警联防、雷电监测防御、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业务系统等气象事业项目,其资金主要由本级财政安排。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邮电通讯、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二)为气象灾害防御、农业综合开发、海洋综合开发、气候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等提供气象服务;

(三)开发和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气象实用技术等科技成果;

(四)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交流,发展气象科技信息产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经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一)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应当向省以上报批的;

(二)单项设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气象探测、通信、预警、联防、服务等全省性布点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禁止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备、通信电路等设施,干扰气象业务专用频道和信道。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予以修复。第十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承担全部迁建费用。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动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规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重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并抄送同级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第十二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未经同意或未取措施的,不得建设。

因树木生长等自然环境变化对气象探测环境或设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取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播发、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

、声讯、互联网等其他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公众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和发布时间;需要补充或订正的,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禁止公开报道供内部决策使用的气象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一)地基、空基、天基气象观测主要区别是:观测设备基于不同空间环境的气象观测,地基观测设备设置在近地面用于观测近地面气象环境,空基是观测对流层和平流层气象环境,天基是观测宇宙空间气象环境。举例:

1地基观测手段如大气本底、基准、基本自动气象站、酸雨观测站、海上浮漂气象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测站等

2空基观测手段如探空气球、多普勒雷达、风廓线雷达、探空飞机、无人机观测等

3天基分为近地空间观测使用极轨卫星、静止卫星、空间站观测,和远地空间观测使用空间探测器、射电望远镜等。

(二)自动气象站是一种无人操作,能自动定时观测、发报或记录的地面气象观测站,与常规气象观测不同的主要是人工与非人工的区别,可以避免人工观测不必要的人为误差。

(三)客观的将中国气象局在国内较环保、水利、地震局在基础观测数据收集、统计、研究上是最规范的,业务遍布全国各区县,今后发展目标我想是全面自动化观测更好的为国家建设人民福祉服务吧。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和业务学习;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

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

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

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

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发挥其先进设备和技术优势,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在确保气象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县气象台站在开展公益性气象服务时,应当把为农业生产服务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规范、气象装备和业务标准,遵守气象工作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发展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本级应当负担的基本建设投资、有关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第五条 县、市和省根据当地需要所建立的不属于国家统一布点的气象台站监测系统、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通信系统、天气预警系统,以及为农业综合开发、气象科技扶贫、抗旱、森林防火、防灾减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气象人才,保护和利用气象科技成果,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艰苦和贫困地区的气象工作。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全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本办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批建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和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树木等其他遮挡物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观测场边缘距铁路路基200米以远,距水库等大型水体100米以远、并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远;

(三)观测场边缘距对观测有影响的热源、电磁辐射、化工污染、烟尘等源体500米以远;

禁止向观测场周围50米以内排放废水、废气、堆弃垃圾。第十条 高空气象站、大气本底站、气象雷达站、酸雨站、雷电监测站等特种气象探测环境,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外,实行特殊保护:

(一)天气雷达天线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小于0.5度;

(二)观测场主导风向上风方5公里内无大型污染排放源;

(三)观测场周围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热排放装置;

(四)观测场周围无干扰气象探测的无线电发射和电磁辐射装置;

(五)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围1公里内的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应当保持长期不变。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台站址应当保持稳定。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特种观测站或者其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需要迁移一般气象站的,由当地人民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迁移工作由当地人民组织进行,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新台站址,新台站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对比观测。第十二条 气象仪器、设备、标志和通信线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送检气象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制度。

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负责发布全省范围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分区指导预报、省人民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象预报和专业预报。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负责发布本行政区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分县指导预报、市人民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象预报、所在城市单点预报和专业预报。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的补充、订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县人民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象预报和专业预报。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在本系统内部发布相应的专项气象预报。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