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基斯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立场文件 要标准的 今天

2.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暖的国家战略有哪些

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和法律包括( )。

4.以下什么文件与减少碳排放相关

5.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背景

6.2015年中国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达成的文件是什么

气候变化文件_气候变化立场文件

1992年的里约会议,全名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也叫地球首脑会议,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这次会议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一项便是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间谈判委员会达成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简单来说,以后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谈论的气候问题,都是以这个公约为基础的,而且该公约具有法律效力。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

1995年,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德国柏林举行,之后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19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日本东京。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

2001年10月, 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通过《马拉喀什协定》。

2005年,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通过《蒙特利尔路线图》。

2007年,第13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会议通过《巴厘岛路线图》。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成果寥寥,最后只达成了无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2011年,第17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南非德班,会议就第二承诺期存续问题达成一致。与会方同意延长5年《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原议定书于2012年失效),就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达成一致。大会同时决定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

2012年,第18次缔约方会议,举办地卡塔尔多哈,会议通过了对《京都议定书》的《多哈修正》,最终就2013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及第二承诺期以8年为期限达成一致。大会还通过了有关长期气候资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工作组成果、德班平台以及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多项决议。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已明确不参加第二承诺期。

按照气候谈判的,巴黎气候大会是继2009年后又一重要时间节点,将完成2020年后国际气候机制的谈判,制定出一份新的全球气候协议,以确保强有力的全球减排行动。因此,巴黎大会也是近几年来最为重要的一次。

与6年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气候谈判模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自上而下“摊牌式”的强制减排已被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所取代。目前,全球已经有160个国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国家自主减排贡献”文件,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达到全球排放量的90%。此举让各国在减排承诺方面握有自主权和灵活性,谈判压力骤然减小。其次,大国合作意愿更为强烈。中国与美国、欧盟、巴西、印度等已就气候变化签署了多项双边声明,提前化解了此前纠缠谈判进展的诸多分歧。中美之间还总结了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上公开争论影响谈判气氛的教训,通过双边对话增加理解,避免在谈判场合相互指责。再者,气候科学认知更深入。联合国在2013—2014年发布了第五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对全球变暖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可能性由上次报告的“非常高”(概率在90%以上)调高至“极高”(概率在95%以上)。

最后,主办国和国际社会都在思考哥本哈根的教训,对谈判的期望值更趋理性务实。

巴基斯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立场文件 要标准的 今天

中新社摩洛哥马拉喀什11月7日电 (记者 李晓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2次缔约方会议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开幕。作为《巴黎协定》生效后的首次缔约国大会,本届气候大会将呈四大看点。

看行动:《巴黎协定》未尽事宜怎样落实?

一分纲领,九分落实。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性文件,《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只是走完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何落实备受关注。这也是近200个国家代表齐聚马拉喀什的重要任务。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指出,本届气候大会上各方将就《巴黎协定》实施的后续谈判做出具体安排,给出“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一系列机制、制度安排落实《巴黎协定》所有规定。

在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看来,政治信任对落实好多边协定非常重要,而政治信任的源泉在于实际行动。

目前看,本届气候大会的行动力可期。解振华透露,所有参加气候大会部长级预备会的50多个国家的部长们已达成共识,一定要把马拉喀什气候大会“开成一个落实行动的会议”。

看实施: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如何?

此前,各国已做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DC)。方案实施情况如何,同样引人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已经取行动,且成效初显。普华永道日前发布报告称,全球主要经济体近期在脱碳方面取得的进展与各国在巴黎峰会前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相一致。其中,中国2015年碳强度下降率达6.8%,力度居G20之首。官方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已提前完成全年节能降碳目标。

“现在已到了各国***将愿景转变为行动的时刻”,世界研究所首席执行官安德鲁·斯蒂尔称,通过取能够促进可持续增长的战略行动,人们将迎来更加安全和繁荣的未来。

看承诺:能否打败资金这只“拦路虎”?

资金问题一直是气候谈判桌上的“老大难”。早在2009年,发达国家就承诺到2020年要给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以支持其应对气候变化。但近七年来,各方围绕资金问题明争暗斗不断,始终无实质性进展。

解振华日前透露,马拉喀什气候大会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发达国家要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落实到位,让发展中国家“看得见、摸得着”,知道发达国家提供了多少资金,这些钱“去哪儿了”“做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效”。退一步说,“发达国家即使现在拿不出钱来,也要列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尽管英国、澳大利亚官员已在部长级预备会上表示信心满满,但在美国自然保护委员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看来,要解决资金问题“仍然比较困难”。

看变数:美国大选会否影响会议“气候”?

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期间适逢大选结果出炉,大选会否影响气候变化进程亦是大会的一个焦点话题。

但实际上,气候大会结果历来无关个人“小气场”,而取决于全球“大气候”。用解振华的话说,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已成全球潮流。“我相信如果是一个明智的***,他应该知道所有的政策措施应该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如果逆潮流而动,民众不会答应。

安德鲁·斯蒂尔也认为,无论谁当选下届,都必须在应对气候变化已取得的进展基础上再接再厉,将已有成绩继续发扬光大。

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暖的国家战略有哪些

巴基斯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一条 定 义

①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本公约的目的:

1.“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2.“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3.“气候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温室气候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

5.“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并经按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

7.“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

8.“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9.“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

第二条 目 标

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第三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取行动时,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作为指导:

1.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各缔约方应当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

4.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保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5.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第四条 承诺

1.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应:

(a)用待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并按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制订、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其中包含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来着手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c)在所有有关部门,包括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

(d)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

(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

(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

(i)促进和合作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的工作,并鼓励人们对这个过程最广泛参与,包括鼓励各种非组织的参与;

(j)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2.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具体承诺如下所规定:

(a)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①政策和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时认识到至本10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较早的水平,将会有助于这种改变,并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用的技术以及其他各别情况,又考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作出贡献;

①其中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取的措施。

(b)为了推动朝这一目标取得进展,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依照第十二条,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6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就其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由此预测在(a)项所述期间内《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提供详细信息,目的在各别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按照第七条,这些信息将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以及在其后定期地加以审评;

(c)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该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括关于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识。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和议定进行这些计算的方法,并在其后经常地加以审评;

(d)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上述(a)项和(b)项是否充足。进行审评时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有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在审评的基础上,缔约方会议应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可以包括通过对上述(a)项和(b)项承诺的修正。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还应就上述(a)项所述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对(a)项和(b)项的第二次审评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进行,其后按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定期间隔进行,直至本公约的目标达到为止;

(e)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

(一)酌情同其他此类缔约方协调为了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开发的有关经济和行政手段;和

(二)确定并定期审评其本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鼓励了导致《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候的人为排放水平因而更高的活动。

(f)缔约方会议应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审评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经有关缔约方同意,作出适当修正附件一和二内名单的决定;

(g)不在附件一之列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或在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保存人其有意接受上述(a)项和(b)项的约束。保存人应将任何此类通知通报其他签署方和缔约方。

3.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它们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述并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第十一条所述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4.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5.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6.对于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诺时,包括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增强这些缔约方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

7.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8.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a)小岛屿国家;

(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

(c)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

(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

(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

(f)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

(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

(h)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内陆国和过境国。

此外,缔约方会议可酌情就本款取行动。

9.各缔约方在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10.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十条,在履行本公约各项承诺时,考虑到其经济容易受到执行应付气候变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他燃料又非常困难的那些缔约方。

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g)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制订旨在确定、进行、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间和站网或组织,同时考虑到有必要尽量减少工作重复;

(b)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和

(c)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上述(a)项和(b)项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

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

(一)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

(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四)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

(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

(一)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二)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

(a)根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c)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他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根据依本公约规定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f)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

(g)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

(i)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它们提供指导;

(k)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间及非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与的所有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1年举行。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得到至少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或非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到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和法律包括( )。

我国高度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在政策体系上,多部门行业都发布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和要求纳入气象、农业、水利、海洋、基础设施、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文件。天地空的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初步构建,监测预警水平不断提高。

一批重点工程发挥效益,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效提升。开展了适应型城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开展了大量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增强。

黄刚:在国内治理方面,我国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加快构建“双碳”政策体系,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耗强度累计降低26.2%,相当于少用能源约1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二氧化碳约29.4亿吨。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的共同治理,为《巴黎协定》的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作出了历史性重要贡献;与各国开展气候对话和务实合作,截至今年6月初,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43份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文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2021年,我国与28个国家共同发起“”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呼吁各国结合国情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适应气候变化,未来还面临挑战

一是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充分,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相对薄弱,知识和经验供给不足,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升。

二是对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的分析评估不足,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威胁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过程十分复杂,需要加强对近期、中期、长期的关键气候变量的分析和评估。

三是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评估-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有待形成。

四是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力度仍需加大,我国气候类型复杂、区域性差异显著,需要因地制宜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特别是气候脆弱性较强的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亟待提升。

以下什么文件与减少碳排放相关

答案:BD

1992年6月,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讨论环境与发展问题。大会通过了3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2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背景

《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

主要还是19年开始接受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它是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重要议定书,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驱动力。

研究表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升高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而二氧化碳是排放量最多的温室气体。

点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 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要点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 护等具体工作

要点三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2015年中国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达成的文件是什么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于2007年12月3日-1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巴厘会议确定了未来谈判的原则,并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上通过相关法律文件。

200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于2008年3月31日在泰国曼谷开幕。这是自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巴厘岛路线图2007年底达成以来,落实路线图的第一次会议。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在2008到2012年之间应当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而巴厘岛路线图所确定的谈判框架则着眼于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减排目标。

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峰会召开,气候变化问题是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八国集团成员发表声明称,八国愿意同所有国家一道,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50%,并以工业化前的水平为基准,将全球温度的升幅控制在2℃内。

2009年9月2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召开,目的在于推动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有效协议。中国发表了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并表示中国将在2020年前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向世界展示出了应对全球变暖的决心。

2009年11月17日,“气候门”引发广泛关注。当天,黑客入侵了英国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的计算机,盗载了多位气象学家的上千封电子邮件和3000多份有关气候变化的文件并公布。这些邮件和文件显示,一些科学家操纵数据,人类行为造成全球变暖的证据并不充分。

为了使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果,从2009年4月到11月,联合国先后在各地组织了5次气候变化谈判。来自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与了谈判,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取得进展。

2009年12月7日-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12月7日在哥本哈根拉开帷幕,本次会议就2012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出安排。

法律分析: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即《巴黎协定》,协议将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新协议凸显了多边主义在应对全球挑战中的重要价值,在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努力转型为更加可持续的生活方式之时,该协议的意义不逊于一次人类复兴。中国一直是联合国倡导的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推动者。本次气候大会,中国郑重承诺2030年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法律依据:《巴黎协定》 第二条 1.本协定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